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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书记与韩国陕川郡郡首会谈并签定友好合作协议

朴书记在韩国进行友好访问

 

jilin@xinhua.org

 

 

    

       舒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凡在我市新建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免5减5政策(从第3年起, 按先征后返办法执行,下同)。增值税市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减半征收1年。
2、域外投资者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型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5减5期满后,再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减半征收3年。 高新技术产值或出口额占产值50%以上的,及符合我市投资方向的外资企业,市留成部分的其它税额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1年。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5减5期满后,按先征后返办法继续减征15─3 0%的企业所得税5年。
3、外商及域外投资者通过土地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有偿转让的,其收益超过原地价部分,缴纳30%至40%的土地增值税。
4、域外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入本企业,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享受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 并返还其新增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域外投资者投资启动“双停”企业,从正式启动时起,增值税市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5年。
6、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搞房屋开发(含厂房、库房等基本建设),减半征收房屋营业税、契税、交易管理费。
7、投资者使用国有土地,可一次性出让,也可采取租赁方式。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逐年分期缴纳。
8、依据有关法律,并根据开发者征用开发情况,对现行的土地价格和出让金标准下调30%。
9、对在原行政划拨土地上开办招商引资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按调整后地价的40%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按上述标准和年期分别计算。
10、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对我市经济有拉动作用的招商引资项目,可先行办理划转用地手续,待竣工投产后,实行年租制。
11、投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12、对一般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出让金按优惠标准交足50%即可开工,其余50%待工程竣工,发放土地使用证前缴纳。

 

 

 

 

吴市长在与延吉建立友好城市签字仪式上与延吉市领导亲切交谈


13、域外投资者投资对我市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生产加工型和农业产业化型等“龙型”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14、对域外投资者投资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一般性企业, 国有土地出让金按60%收缴(属高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农林水企业视情况更加优惠);投资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含1 000万元)以内的企业,国有土地出让金按50%收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国有土地出让金按40%收缴。
15、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外资企业,经营期内土地出让金按50%收缴,土地租金按70%收缴。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照顾。
16、域外投资者“嫁接”改造停产或半停产企业,土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给。
17、域外投资者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按规定审批后,所需费用除用于农民补偿和上缴国家部分外,属于地方留成部分按项目类别给予减免。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可以租赁,也可视情况无偿使用。
18、凡在我市投资开发房地产业,拆迁改造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类别下限的30%征缴,返还面积不改变用途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免收。
19、实行域外投资者投资企业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制度,凡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收费项目均按下限执行。
20、凡在我市投资开发房地产业(含厂房、库房等基本建设)的域外投资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建设费、消防审批费、水源建设费、新材料扶持费,并按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位置。
21、域外投资者购买集体“四荒”搞开发,治理荒山,林业部门不收任何费用。
22、林蛙生产可以“先上车、后买票”,各项费用均按下限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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